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文件精神,自 2011年3月起,按照每月20元(父母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补发的部分和“2012年独生子女慰问费” 将从2012年1月的工资中发放,请通知持“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教职工查收。
特此通知
安师院计生委
2012年1月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