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级中小学劳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建设标准(试行)》和《安徽省中小学校内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皖教思政〔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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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要求,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县级中小学劳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建设标准(试行)》和《安徽省中小学校内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 《安徽省县级中小学劳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建设标准(试行)》

      2. 《安徽省中小学校内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标准(试行)》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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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县级中小学劳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和《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标准》等精神,保障县域内中小学生集中开展劳动教育和综合实践活动需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县级中小学劳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中小学校开展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重要资源,是中小学校落实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重要条件保障,是新时代赋予政府加强中小学生劳动教育的职责所在。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资源共建、共管、共享和安全、适用、绿色、经济、美观的原则,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地方特色和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民族民俗文化相适应,注重现代技术的广泛应用,努力提高基地社会效益。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内县级中小学劳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是县级中小学劳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建设项目规划和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设计的依据。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内容

第五条 基地的设立应遵从国家《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标准》《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充分考虑各学段学生开展劳动教育和综合实践活动的特点,依据应接待学生数量,科学核定建设内容、场地面积、建设规模等,提高基地建设的适用性。

第六条 基地服务规模应根据当地人口变化趋势和适龄学生数核定。

第七条 基地应根据服务不同学段的学生数和劳动实践项目,科学设定基地校舍、农业生产劳动实践配套设施、综合实践活动配套用房等建设项目。基地校舍一般由劳动实践教室和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构成。具体建设内容与设施设备应围绕《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规定的十个任务群,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

第八条 基地的选址应根据县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分布、城乡交通、周边环境、地形地貌等综合条件确定,合理布点。

1.基地应选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具备提供市政基础设施的条件。基地周边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

2.基地应避开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基地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现行国家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3.基地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传染病房及太平间等建筑。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基地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基地周界外25米范围内邻里已有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的限值。

5.农业生产劳动实践场地与基地距离一般不超过1公里。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等。

6.严禁高压电线、长输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通航河道穿越或跨越基地;当在基地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 基地建设应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按照基地内劳动实践区、师生生活区、室外活动区和农业生产劳动实践区、综合实践活动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主要包括:

1.教学用房和宿舍应布置在基地安静区域,并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通风条件。

2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基地内的交通应便捷,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基地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上,基地门外侧应设置人流缓冲区。

4.学生宿舍可设置家政类实践室;食堂可设置饮食实践室;图书馆可设置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劳动实践活动空间和设施;校园道路、绿地、围墙、楼宇等可融入劳动实践要素。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条 基地用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基地建设用地、农业生产劳动用地、综合实践活动场所用地等。

第十一条 基地建设用地应包括基地内建筑用地、活动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和广场及停车场用地等,有条件的宜预留发展用地。

第十二条 基地的农业生产劳动用地主要包含常规种植养殖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应考虑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能够利用闲置土地开辟农业生产劳动项目的情况,统筹配置基地所需用地。基地常规种植养殖用地可采用划拨、租赁、合作等方式,应不改变原有土地、山林、草场和水面等用地属性,合理规划所需用地面积并做好复用安排。

第十三条 基地的综合实践活动可设置露营、拓展训练、攀岩、沙滩拉练、障碍等项目。

第五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基地建筑面积主要包含基地内劳动实践用房和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以及农业生产劳动配套用房、综合实践活动配套用房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比可按0.6(K值)确定。

第十五条 基地内劳动实践用房和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应根据室内实践活动清单以及每个类型实践教室所服务的学段、课时数等进行综合配置。

第十六条 基地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可按《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基地的农业生产劳动和综合实践活动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按照活动清单功能需要和相关规定设定。

第六章 主要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 基地建筑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校舍建筑设计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基地主要教学用房宜设置在五层及以下。实践教学用房净高不宜低于3.90米,办公用房净高不宜低于3.00米,单层床宿舍净高不宜低于3.00米,双层床宿舍净高不宜低于3.60米。多功能教室、食堂等用房的层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低于2.20米。

第二十条 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结构安全及抗震设防有关规范的规定。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自然灾害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满足基地建筑安全的需要,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每栋建筑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通行、集散和短暂停留。各种形式走廊的净宽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教学用房宜采用外廊,其余部分可因地制宜布置。走道、连廊宽度不小于3.60米。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置台阶,走廊的楼地面、走廊与房间的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三级。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板),防护栏杆(板)必须牢固、安全,净高度应不低于1.30米。防护栏杆(板)构造应采用不易攀爬形式,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第二十四条 楼梯的数量、宽度、位置、形式和规格尺寸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的有关规定。每栋多层建筑楼梯不得少于二座,宜设置无障碍电梯。教学用房的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第二十五条 校舍的建筑节能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各功能用房的楼地面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环保安全材料。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厕所、教工厕所的使用面积、形式、坑位数、设施等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室内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光。室内采光应明亮均匀。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室内直射阳光。教学用房宜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主要采光窗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90米。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防止眩光。

2.照明。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的规定。教学用房照明灯具的数量、功率、布置方式和悬挂高度必须满足照度均匀度的要求。灯具悬挂高度距桌面不应低于1.70米。

3.通风换气。教学、办公、宿舍等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实验室、药品贮藏室、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专用教室、报告厅等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械排气设施。

4.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食堂、体育馆等宜根据使用需要,设置空调、风扇等通风、温度调节设施。

第二十八条 建筑单体内强弱电、消防、给排水等管路应开展BIM建模设计,管线集中区域应增置综合支、吊架。校园内应设置给排水系统。食堂及设施配置应满足教育及卫生部门要求。

第二十九条 基地应设置国旗升旗场地、旗杆及升旗设备,旗杆、旗台应设置在基地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并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有关规定。围墙净高不宜低于2.50米,沿主要街道、居民小区、绿地、绿化带的围墙采用通透式,因地制宜设置垂直绿化。

第三十条 基地安全防范设施系统应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执行,设置安保监控系统,门卫值班室增设监控分控点。

第三十一条 农业生产劳动和综合实践活动配套用房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由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如国家颁布新的相关标准,有关条目与本标准冲突则以国家标准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一 引用标准名录

1.《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教材〔2017〕4号)

2.《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标准》(2017年版)

3.《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材〔2020〕4号)

4.《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2022年版)

5.《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

6.《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0.《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1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12.《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15.《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17.《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18.《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1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2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21.《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CJJ 110

22.《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22


附录二

一、在执行本标准条文严格程度的不同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规定(或要求)”。


附件2

安徽省中小学校内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和《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标准》,培养学生良好的劳动观念、劳动能力、劳动习惯和品质、劳动精神,逐步规范中小学校内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切实提高中小学校劳动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校内劳动实践场所是中小学校落实劳动课程内容,推动学生“做中学、学中做”的实施载体,是中小学生开展劳动课程教学实践的主要阵地,是新时代加强中小学校内劳动教育的价值所在。

第三条 中小学校内劳动实践场所包含劳动实践室、种植养殖场地、可植入劳动实践项目的其他校舍和场地等。应根据国家劳动教育有关课程标准,围绕《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规定的十大任务群,结合实际确定项目内容。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内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二章 劳动实践室建设

第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劳动实践室应遵循“整体规划、学段全覆盖、学期有侧重”的原则,配置劳动实践室。普通高中学校应依据《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标准》、高中生心身发展规律以及学校办学理念,配置与劳动实践项目相配套的劳动实践室或实训室。

第六条 中小学劳动实践室宜在家政、饮食、服装、雕塑、编织、器具、传统工艺、通用技术、新技术、现代服务、跨学科教育等类型中遴选,应与县级中小学劳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劳动实践项目形成资源互补,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 中小学劳动实践室用房使用面积按照《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相应学段的指标确定。

第三章 种植养殖场地建设

第八条 中小学校内种植、养殖场地主要用于开展农业生产劳动实践活动。新建学校应规划建设校内种植、养殖场地,现有学校应综合校园内绿地、小片闲置场地、水塘(池)及周边、大树及围栏、道路及两侧、房前和屋后、室内和走廊、可上人屋面和墙面、围墙内外,在不影响建筑安全和校园师生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构建种植、养殖场地。有条件的,可在校园周边取得田地、草场、水面等,建设小型农业生产劳动实践场所。

第九条 中小学校内种植园、小动物饲养园以及水面等劳动场所的设置,应根据学校所在地气候条件、周边环境和办学特色等因素综合考虑,体现生物多样性、课程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 中小学校内农业生产劳动实践场地可在粮食、蔬菜、瓜果、药材、桑蚕、家禽家畜等项目中选择,充分体现地域特色。

第四章 其他校舍和场地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学生宿舍,在规划设计时宜安排和清洁与卫生、整理与收纳、家用器具使用和维护等任务群相关的劳动实践项目,并配置相应的生活实践室。

第十二条 新建学生食堂,在规划设计时宜安排烹饪与营养、家用器具使用与维护等任务群相关的劳动实践项目,并配置相应的饮食实践室、参观通道和工作台、厨具、餐具、货架等设备设施和器材。

第十三条 新建图书室(馆),在规划设计时宜满足开展整理与收纳、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劳动实践活动的需要。

第十四条 校园内各类校舍和场地,可设置为学生开展卫生打扫、垃圾分类、校园绿化、环境美化等集体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在开发校内劳动实践项目时,应按照“一校一案”方式,加强与科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艺术等学科有机融合,组织跨学科的劳动实践活动,并配置相应的基础设施。

第五章 主要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中小学劳动实践室相关建筑标准应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和《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中相关规定。与种植养殖相关的劳动实践项目条件保障和建设,还应执行农业林业、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标准与规定。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内劳动实践场所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应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民族习俗传统等相适应。

第十八条 中小学劳动实践室应配置相应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排气设施,采取减振减噪、隔振隔噪措施。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内劳动实践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防盗、防火、防爆、防潮、防霉等条件,落实安全措施,提升安全管控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如国家颁布新的相关标准,有关条目与本标准冲突则以国家标准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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